曾经晒过月资5555.8元的他反复强调,不是钱的事儿,'加薪能保证法官不挨骂吗?能保证不加班吗?能保证岗位轮换按意愿发展吗?能不用做维稳化解信访回复吗?'检察官也存在出走现象,但是严重性不如法院
西方法学认为,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法官不服从任何权威,法官的职权高于一切,拒绝政治、道德渗入。欧盟已将这一原则载入欧盟公约,欧洲法院也会适用这一原则审理相关法律问题。
他认为,贯彻这一原则,能够加强法院与地方之间的协调,统筹解决审理案件的恰当性和执行力,认为权力配置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不是自上而下的过程),它能够发现地方的民主主义优势。我们的司法改革,必须与司法独立划清界限,在司法理念和模式上取排斥态度,在具体制度上不能照抄照搬。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同西方国家司法制度核心的司法独立,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和内容。我国与西方国家具有根本不同的政体和国体,其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也是不同的。只有抵制西方法学的侵蚀,改变西方法学占主流地位的状况,我国的司法改革才有出路
或者说,是对手,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对手。这一招不仅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好评,更重要的是让中国27万律师兴奋而欣慰,欣慰而钦佩,钦佩而感动。这实际上涉及独立办案与检察一体的关系问题。
否则,改革的初衷将无法达成。(4)主任检察官与办案组成员之间的关系。这造成了实践中无论是否有必要都倾向于提交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有时甚至是为了规避办案责任。一、改革的背景 传统上检察机关的办案机制为三级审批制,即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疑难、重大(包括上级交办、督办及专案等)复杂的案件,则由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主任检察官享有建议权。办案组织中的检察官和其他辅助人员必须接受主任检察官的领导。
按照现在的改革试点方案,检察长仍然有权改变主任检察官的决定。就当前的改革实践来看,主任检察官办案组通常是由主任检察官、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在案件办理方面,主任检察官对自己及下属承办的部分案件具有决定权。完善并推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必须准确理解主任检察官制度创设的根本目的以及主任检察官的根本职责,防止主任检察官制度行政化色彩与官僚化倾向的回潮。
该改革思路实现了案件办理的扁平化与专业化,进一步理顺了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与内部领导的关系。当前,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正是加快检察队伍建设的有力举措。主任检察官必须接受检察长的领导。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是我国当前检察办案组织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自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下称改革试点方案)以来,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有权改变或者部分改变主任检察官的决定。部门负责人的主要职能集中在三个方面,即审核案件、办理案件以及行政管理。
四、改革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根据四中全会精神,应当进一步完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切实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借鉴域外经验并结合司法工作特点,改革的最终方向应当是实现每个检察官都能在一定的条件下独立办案、独立负责。
为此,完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需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必须明确主任检察官并不是一级行政领导,其主要职能体现在执法办案上。作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新的基本单元——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打破了以往在业务上受检察系统内设机构科、处、局长等行政化审批模式,主任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可以独立决断办案组所承办的所有案件,组内的承办检察官对于案件的处理意见也占有很大权重,检察官办案的独立性明显增强。应当细致研究不同检察业务的特点和要求,在探索试行的基础上,适度建立多元化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应当说,这种改革最大限度地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赋予了他们更多的权力,使他们可以依法独立思考和判断,把办案和定案有机结合起来,不仅调动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为优秀检察人员的培养提供了发展的舞台和畅通的路径,也可以吸引大批优秀人才充实检察官队伍,这对推动检察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这方面,有域外经验可资借鉴。实际上,无论上述何种方式,在保证检察长领导权的同时也保证了办案检察官的独立性。
因此,主任检察官制度对于实现检察办案的去行政化,保证检察权的合理运转具有很强的现实价值和实践意义。其三,应当结合不同检察业务的特点,实现多元化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根据四中全会精神,应当总结实践经验,按照司法规律的要求,逐步完善这项制度。检察官经过严格选任,负责具体案件的办理。
主任检察官的选任则有更高的要求,一般都是由在业务上有长期经验的资深检察官或业务骨干担当。主任检察官的职责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即指导、召集会议以及作出决定。
三是有助于明确办案的责任主体。现有检察权三级审批制的运行方式更多地体现出浓重的行政化色彩,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创设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在当前不断推进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背景下,我们也应当对此予以充分关注,探索实现检察长领导和主任检察官独立之间有机统一的制度机制。当然,检察长也可以行使职务收取权或者职务转移权,将案件收交自己办理或者转交其他检察官办理。
三、改革的意义 探索实行主任检察官制度的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助于实现检察权的合理运行。其二,会导致检察官的责任心、荣誉感不强,不利于检察官的职业化建设。
(3)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的关系。按照试点改革方案,主任检察官获得了对特定案件的处理决定权,根据权责的统一性,主任检察官要承担起对其决定案件的办案责任。
二是有助于检察官队伍的建设。其次,应当正确认识检察长和主任检察官之间的关系。
因此,完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应着重考虑去官僚化,实现行政岗和业务岗分类管理。还有一些地方主任检察官均为部门副职,正职负责人依旧保留行政官性质,报告、请示仍难避免,主任检察官的独立决定权受到掣肘。对于由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的案件,主任检察官要对事实问题承担办案责任。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一大初衷即在于明确办案的责任主体。
在该办案责任制下,经检察长授权,主任检察官和他所带领的办案组享有一般案件的定案权。但是对于检察长(检委会)决定的事项则需要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一般情况下,由主任检察官对事实问题担责,检察长(检委会)对法律问题担责。
按照改革试点方向,主任检察官在检察长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检察权,负责具体案件的办理。对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所在部门的所有人员都有服从的义务。
这种改革主要依托于检察官办案组。由此可见,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在界定好权力主体的基础上也科学划定了办案的责任主体,实现了权责的统一,有利于增强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心,促使其更尽职审慎,从而保障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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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执政者一直苦苦寻求织就防止腐败的天罗地网,但却忽略现有五级人大代表大会260多万代表的作用,更忽略成建制的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监督作用。
包青天、狄仁杰等等超职权主义的断案精英,在我们的民众心理中根深蒂固,甚至形成了偶像崇拜。
这也就是为什么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重要原则提出来的原因所在。
因为,其一,什么是适当,谁来通过何种程序决定某个具体的补偿决定是否适当等问题是很难解决的,人们也很难基于适当补偿这一要求设计出明确、公正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
反腐败中暴露出来的一批像丁书苗这样的掮客,利用人脉关系,打通政商渠道,大肆进行钱权交易,甚至出现了职业化趋势。